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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电石企业准入需提供的文件

日期:2009-5-4 14:31:14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审核同意的2009年最后一批电石企业申请准入应提供的主要文件,现将文件附下,请电石生产企业参阅。
 
2009年申请公示电石企业审报应提供的主要文件
(执行2004年版电石准入条件)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电石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1222号)中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来填写“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的内容: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表格(
表一表二表三)。
除此以外,应注意的问题及主要提供的文件。
 
一、需要提供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1.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审批文件或核准文件
   2.省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文
   3.项目建成运行后环保部门的验收文件及监测数据
   4.项目建设规划用地文件和土地使用证明,租用土地的提供土地厂房租用协议
   5.工商部门登记法人注册件
   6.企业名称、法人各种审批文件如果存在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相关说明
 
二、需要的生产运行文件
   1. 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排污许可证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省级环保检测部门检测达标证明文件
 
三、   其它条件
(一) 能力界定
   1. 2004年12月16日国家颁布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之前核准的项目,单台容量在12500千伏安及以上;
   2. 2004年12月16日之后核准建设的炉型,单台容量应在25500千伏安及以上、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和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单台容量大于等于12500千伏安;
   3. 2007年10月12日(即《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公告日期)之后核准的新建项目,建设总规模应达到10万千伏安,单台电炉容量须达到25000KVA及以上;
   4. 2007年10月12日之前建设的必须是内燃式电石炉和密闭式电石炉,之后必须是密闭式电石炉;
   5.2005年1月1日前批准建成的电石炉,电耗3400KWH/吨电石;
   6.2005年1月1日后批准建成的电石炉,电耗3250KWH/吨电石。
(二) 炉型及装备要求
   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5.内燃式电石炉为炉盖外侧开口小于10%,微负压操作,其他基本应与密闭式电石炉相同的电石炉
   6.准入条件颁布前建成的装置环保不达标的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排污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注意:本次(最后一次)可放宽为手工上料,上述条件均以2004年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为准
(三) 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
      无论何种炉型,产品质量必需符合电石的国家标准;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 证件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家颁布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之前和之后的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 其他有关问题
   1. 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表一.xls
    表二.xls
    表三.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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