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完善硝化企业安全风险排查重点内容的函》等有关规定,自8月20日起,将涉及硝化工艺的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以及涉及过氧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调整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已受理事项由原实施机关依法审查办结。
特此公告。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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