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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0-3-9    来源:中国化工报    作者:ccia03

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全面梳理近年来发生的涉及危化品重特大事故教训,主要是安全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问题十分突出。我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达21万家,2018年产值占全国GDP13.8%,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说,但整体安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在危化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已经形成了系统性安全风险,导致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从源头化解安全风险

近年来一些危化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有些地区化工园区和危化品建设项目缺乏规划布局、项目审批把关不严、标准条件不高、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管控措施不力等问题,在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对此,《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举措。

严格安全准入。明确各地区要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化品禁限控目录,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

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风险隐患排查双导则,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加大企业奖惩力度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导致危化品事故的主要原因。全面提升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必须扭住企业这个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意见》强调,一方面要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化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另一方面要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化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等。

完善危废监管措施

《意见》还对危险废物监管提出措施,该负责人指出,江苏响水“3·21”事故暴露出涉事企业违法违规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有关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也反映出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缺乏、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划布点少、处置能力不足等深层次原因。

对此,《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和应急管理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全面开展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化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此外,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强化安全基础保障

该负责人还表示,我国化工行业发展粗放、基础薄弱,中小化工企业占80%以上,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全国危化品生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中有化工背景的只有30%左右,安全管理人员中有化工背景的不到50%,同时,大多数中小化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等。

为此,《意见》提出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化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化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研究建立危化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等;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要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对涉及危化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实现全链条安全监管

化工产品按照生命周期划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广泛分布应用于化学化工、医药、能源、运输、仓储等诸多行业领域。《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化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

据介绍,《意见》完善了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化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意见》还健全了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化品重点县、危化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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