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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医药化工企业安全评估的通知》,要求深刻吸取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爆燃事故、浙江华邦医药化工有限公司“1·3”较大爆燃事故等类似教训,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通知》指出,这次评估的范围是省内涉及环氧化合物(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化物(如双氧水、金属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偶氮二异丁腈)、硝基化合物(如硝基苯、二硝基苯、硝酸胺)等自身具有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重点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
《通知》要求,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辖区内企业对照评估范围开展全面细致的摸排,确保涉爆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医药化工企业不遗漏。对排查发现存在涉爆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要按信息统计表逐项汇总信息,县级安监局建立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医药化工企业台账,报送市安监局。各市安监局认真审核上报的摸排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填报无错漏。企业可结合安全评价报告一并组织评估,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送县安监局。对评估发现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制定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立即开展隐患整改。安全评估验收工作由企业自主负责,县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市级安监部门按不少于50%的比例开展抽查。要按照“一企一档”、“一患一策”的要求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和跟踪督查措施,逐项销号清零。省安监局将在年底前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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