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有关协会、企业: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际情况逐步开展了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整体要求,结合各地登记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我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修订稿(见附件)。现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电子文档发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赵娜娜 杜科雄
电话:(010)66556259 66556257
传真:(010)66556287
电子邮箱:chem@mep.gov.cn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配套文件(修订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