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我部修订形成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表5: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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