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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日期:2014-9-5    作者:信息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中国电石网讯

上海市近日审议通过《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防治条例》),对2001年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更新。《防治条例》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限额,同时规定“双罚制”,对大气污染追究个人责任。共对五类行为设定了个人责任:一是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超标排污的;三是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四是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五是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

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立法协作

《新防治条例》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了专章规定,以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三省一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主要内容有:一是推进三省一市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逐步对接;二是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联动、信息通报和应急协调;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秸秆禁烧;四是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流动源为重点的区域协同监管;五是推动建立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的信息通报机制;六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科研合作。

多种手段推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新防治条例》有针对性的增加了一些有别于传统防治手段的综合制度措施:

一是第三方治理。对有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的排污者,鼓励但不强制其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对缺乏治理能力的排污者,必须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同时强调,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治理成效。《新防治条例》还专门增加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实施污染治理,以及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引入经济制裁。为了避免单纯依赖行政制裁手段,《新防治条例》尝试引入经济制裁措施加大违法企业的运营成本。例如,借鉴了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高耗能企业、落后淘汰设备等,共同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针对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适时出台阶段性差别电价政策。

三是规定排污许可并探索排污交易。排污许可是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基础制度,《新防治条例》对此给予了明确。在此基础上,为了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排污单位主动治理,条例还对排污交易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四是规定公用企业配合执法义务。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新防治条例》对相关公用企业配合环保执法的义务作了规定。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做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做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企业,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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