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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解读

日期:2014-1-20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发了《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通知明确,自20141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根据电解铝企业上年用电实际水平,分档确定电价,并适时调整交流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通知指出,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对电解铝企业的用电价格,已实行电价优惠的应立即纠正。同时,要严格执行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减免。各地要规范电解铝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行为。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不高于每吨13350千瓦时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省级价格、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共同做好电解铝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同时,对电解铝企业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电费资金,要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

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目的是运用价格杠杆加快淘汰落后电解铝产能,减少资源过度消耗,促进电解铝行业结构调整。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调整需要,适时在其他行业推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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