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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总

日期:2013-5-23 9:44:14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汇总


发布时间:2011-2-16 信息来源:机关事务局 点击次数:42804

 
(1998年01月~2009年06月)
        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国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文件逐步出台,加速了我国推进节能减排的步伐。
一、一九九八年
        1998年1月1,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条)。《节约能源法》的公布和实施确定了节能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中国的节能行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三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二、一九九九年
       1999年2月11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确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1999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三、二零零零年
         2000年2月18,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该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该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立能源管理机制,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交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制定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措施和标准,保障交通行业合理利用能源。”“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交通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耗能应当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不得验收。”等等。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
2000年10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指出:“要通过财政补助、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废水回用。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
2000年1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环发〔2000〕235号)。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2000年12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施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25号),同时废止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其中规定:“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四、二零零一年
    2001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汽油、柴油进入油品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再推广应用。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通知指出:《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
五、二零零贰年
    2002年6月20,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建科〔2002〕175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颁布,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2002年10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施行,使我国从项目环评向战略环评迈进。这一法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常被简称为“一地三域十个专项”),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深入到总量控制、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六、二零零叁年
    2003年1月2,国务院正式公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条例》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为了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职责,确保《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自2003年7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并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2003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03号)。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能源消费需求将持续增长,节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节能工作的形式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003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定等部门发不了《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3〕1038号),定于 2003年11月3至8日,举办“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该全国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03年10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3〕163号),“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等等。
2003年11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七、二零零肆年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订并不断完善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要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加大投资力度。”
2004年5月21日,为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建科〔2004〕87号)。
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草案),会议认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并实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好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把能源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中国未来20年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2004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2004年10月12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2004年11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函〔2004〕204号),旨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引导我国城市照明工作健康发展。《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照明设施的建设,不得超标准建设;新建、改建照明项目必须采用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
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首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将实现节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该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颁布,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自1996年4月1日该法实施8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作全面修订。修订案共91条,与77条的现行法相比,内容有大幅度增加,将为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新规定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进行了重新配置,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突破。
八、二零零五年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降低居住建筑能耗,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2005年4月21日,《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公告2005年第17号)发布施行,以指导节水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5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757号),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问题,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
2005年5月31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建设部在2005年加强了节能工作力度,陆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函〔2005〕252号)、《关于组织建筑节能相关调研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5〕596号),等一系列文件,建筑节能工作水涨船高。
2005年6月2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强调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并提出了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七个方面的措施。
2005年7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提出:本世纪头20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2005年7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要求到2010年底,我国能源计量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节能意识和计量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能源计量薄弱和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能源计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年消耗能源5 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工作达到科学、规范的管理水平。《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从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和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等方面入手,帮助、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企业要不断提高能源计量检测能力,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对能源计量检测过程的控制水平。
2005年8月3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水办[2005]382号)。
2005年9月16日,水利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05〕400号)。
2005年9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该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指出,要“加强对污染行业和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排污控制。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电力、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2005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54号),鼓励地方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和政策的行为。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决定》指出:“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要求各地要继续关注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状况,引导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能源和资源耗费,延长产业链,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层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培育新的竞争优势。
2005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环发〔2005〕161号),指出:在“一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二要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和工业环境保护。三要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四要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五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六要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七要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通知》指出:“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商改发〔2005〕655号),旨在推动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九、二零零六年
    2006年1月1,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开始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2006年2月14日,为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该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于表决通过并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10减少%,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
2006年3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建科〔2006〕61号),旨在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设节约型交通,实现对资源的少用、用好、循环用,2006年4月5日,交通部发布《建设节约型交通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06〕140号)。
2006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571号),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2006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电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661 号),要求:“调整发电调度规则,实施节能、环保、经济调度。要改变对各类机组平均分配利用小时数的旧调度模式,优先安排可再生、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机组发电。重点对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机组发电;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电网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以“以热定电”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不带热负荷时,原则上不得调度发电。依法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植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
2006年4月25日,建设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建科〔2006〕100号),旨在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进步,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资源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市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特别是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再生水利用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一些重大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或贴息、免息、减息等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发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再生水生产和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再生水利用技术、设备目录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性优惠支持,再生水生产和运营企业在初期运营亏损时可给予适当的运营资金补偿。
为了从源头控制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控制其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2006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技术政策》规定:“鼓励发展的技术和装备:(一)鼓励研究、开发替代锡/铅焊接生产工艺、替代含溴阻燃剂技术等。(二)鼓励研究、开发阴极射线管和液晶显示器的拆解、再利用和处置的成套技术和装备。(三)鼓励研究、开发各类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破碎、分选及无害化处置的技术和装备。(四)鼓励开发、利用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无害化或低害化的生产原材料和生产技术。(五)鼓励电冰箱、空调器中的CFCs制冷剂和发泡剂替代技术推广应用,采用零臭氧损耗、低温室效应,具备高效能的物质替代CFCs。(六)鼓励研究开发废弃电冰箱、空调器及其他致冷器具压缩机中CFCs制冷剂的回收技术与装备。”
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半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采暖供热为主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以及低热值燃料和秸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对电机系统被拖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对炼油、乙烯、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四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对现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城市级示范改造,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绿色照明工程: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节能灯生产线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等。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对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贡献率近40%,对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2006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扩、改建项目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纺织印染和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
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决定》指出,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决定》提出,解决中国能源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006年9月4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有: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等等。
2006年9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度。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项目,将不能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要加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对于不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销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组织开展高能耗公共建筑评选活动、建立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等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到“十一五”期末,要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要以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措施及能力建设为重点,启动更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加快对新型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江流域住宅室内热湿环境低能耗控制技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控制与能量管理系统研究、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能耗研究、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与模拟分析软件开发等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2006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使交通事业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结合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实际,2006年10月25日,交通部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交体法发〔2006〕592号)。
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能源和优化用能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本次《大纲》修订是以1996年版大纲为基础,充分考虑10年来节能技术发展状况,提出了重点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限制和淘汰的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大纲》与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各行业技术政策相衔接,充分体现节能技术的发展方向。修订后的《大纲》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城市与民用节能、农业及农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保障措施。《大纲》为各地区、有关部门编制节能规划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方向,对引导企业项目投资方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奠定技术基础。
2006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 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贵重资源综合利用,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再生资源产业整体水平为重点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领域。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37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全党全社会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抓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十、二零零七年
    2007年1月2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加快关停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的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2007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促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要将“好”和“快”统一起来,把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环境代价降下来,增加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后劲。
2007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发布<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设置原则、排放标准内容的设定要求及各类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指导意见》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正式诞生,对于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是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性质及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编制的;其目的是明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内容等基本要素,解决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模糊、技术原则问题纠缠不清、工作各行其是等问题,达到一定时期内在标准工作队伍中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目的,以保证“十一五”排放标准工作目标的实现。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 2007年第8号),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二条)。《办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四个问题: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2007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
2007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主要阐明国家能源战略,明确能源发展目标、开发布局、改革方向和节能环保重点,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7亿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4%。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6.1%、20.5%、5.3%、0.9%、6.8%和0.4%。与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别下降3.0和0.5个百分点,天然气、核电、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增加2.5、0.1、0.6和0.3个百分点。
2007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主要为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暂行办法》规定:“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一)对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由温家宝总理任组长,曾培炎副总理任副组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节能监管体制,提高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针对高耗能行业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呈现反弹的苗头,2007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高耗能项目投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禁止违规审批(核准)、备案。“要坚决取缔违规出台的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
2007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7号公告),主要对七大类、107项环保产业设备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适用范围进行明确,是企事业单位研发、生产的重要依据。
2007年5月18日,交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交体法发〔2007〕242号),提出:“依靠科技进步。加大交通节能减排科研力度,加快交通行业节能降耗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研究制定交通行业有关节能降耗的标准规范,积极研发推广使用交通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强路面结构、材料、工艺技术研究,大力推广沥青路面再生利用、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展道路运输新能源生物柴油应用技术研究、基于使用纯汽油与乙醇汽油燃料的车辆性能保障技术研究,内河小型船舶电力推进系统研制,沪蓉西高速公路隧道(群)运营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在用汽车行驶状况室内模拟评价及测试技术研究,道路运输车辆燃油经济性检测关键技术研究;节约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研究,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及能源标准体系研究,水路运输能源合理利用及标准体系研究,道路运输行业应对燃油市场价格波动对策研究等。”
国务院2007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43项具体政策措施,涵盖了结构调整,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加强节能减排投入,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建设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大税收、投融资、价格收费等经济调控手段的改革力度,加强立法管理和宣传等诸多方面,规定了节能减排责任、执法监管和统一考核工作,建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实现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是对节能减排领域一系列重大政策方针的延伸与细化,既与“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保持了连贯一致性,又在操作层面赋予了实质内容。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打响了节能减排的发令枪,其体现了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在政策监督下,未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将成为节能减排重要工作内容。
2007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二)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三)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第十九条),“鼓励燃煤电厂委托具有环保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高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质量。”(第三十一条)。
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旨在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它全面阐述了中国在201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方案》中,中国政府提出,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同时还要调整能源结构,尽可能少用化石燃料,多生产一些可再生能源,力争到2010年使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0%,到2020年提高到16%,通过这些措施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在交通行业开展节能示范活动的通知》(交体法发〔2007〕289号)。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2007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意见要求,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关键在于,要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的特点,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化信贷结构,完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56号),主要是为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煤矿设计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排放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有对固、液、气体废弃物、共伴生资源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的措施,要有污染治理措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这是国家环境监管部门、央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手,为落, 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出台的重要文件。
2007年7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7]17号)。海洋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目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必须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等,制定区域或海湾特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施行。本办法填补了环境监测的立法空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办法》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2007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它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主要举措,主要目的就是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
2007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办等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明确:“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出:“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成为发电调度的指挥棒,可再生能源电将被优先使用。”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中央财政将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因此,2007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10大重点节能功能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并对奖励对象和方式、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进行明确。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2007年8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
2007年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解放军总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国资委、环保总局、中央文明办、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旨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为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2007年8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11号)。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规划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0%,2020年达到15%,形成以自有知识产权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能力,实现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基本消除有机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9月1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教发〔2007〕19号),主要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2007年9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该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对国内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监督、责任、处罚进行规定,主要是为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
2007年9月29日,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628号),《行动方案》提出了制定发布全民节能减排潜力量化指标;开展全民节能减排宣传和科普教育;研发、集成和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实施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开展节能减排综合成效评估与社会监督等八个方面的行动内容。《行动方案》将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的有关工作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社会资金,增加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相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投入;积极利用金融及资本市场,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节能减排领域;积极鼓励国内社会各界为节能减排公益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督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要求: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2007年10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办法》的重点是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新的亮点是:对应征未征收或少征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以外的机构如“收费局”征收排污费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上收排污费征收权。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追缴排污费,不受追溯时限限制。
2007年10月23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其工作目标是:“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既有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实施意见》指出,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节能监管体系,推进节能运行与节能改造。地方财政也应切实加强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支持。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颁布,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把节约能源发展战略放在首位。该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突出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强化了对重点单位的监管,增加了对节能措施的“激励”政策。新《节约能源法》使节约资源成为我国基本国策,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国事、大事。
为了落实完成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国发〔2007〕36号),《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主要包括《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等“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
2007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是,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比如,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防治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推进其资源化和无害化;等等。要求:“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现增产不增污。工业炉窑要使用清洁燃烧技术,以细颗粒污染物为重点,严格控制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保证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分析。”
2007年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旨在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的满足,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2007年11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以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2007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
港口节能成为交通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一个重点。随着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港口能源单耗虽已呈下降趋势,但仍存在较大的节能减排空间。交通部于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07〕747号),以加大对港口节能减排的政策扶持力度。
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
2007年12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旨在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适用效益,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7号)。
十一、二零零八年
    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加大力度、迎难而上,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
2008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主要是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对企业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具有现实意义。
2008年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
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8年3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规划》认为,我国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
2008年3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该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是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2008年3月2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国发〔2008〕15号),其中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力度,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建立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机制;抓好重点企业节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等。
2008年4月3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8〕13号),该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地区,主要对信息发布的部门、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2008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4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JT 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08年第10号发布公告,交通行业标准JT 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标准为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制度奠定基础。制定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符合已颁布的《节能法》中有关“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等内容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做好营运车辆运输组织管理工作的同时,对营运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提出一定要求,把好公路运输节能减排关,使节能减排工作得到深化。
2008年5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旨在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08年7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2008年7月16日,交通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5号),该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同时废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
2008年9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
2008年9月4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通知》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通知》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2008年9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08〕331号),以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为重点领域,分别确定了2015年和2020年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近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2008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要求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同时,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具体体现如下几方面:首先,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可以提高7%的抵扣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是配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财税政策。其次、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规定”,扩大了可以抵扣购进废旧物资所含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范围,即由原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停止使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再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这就意味着,原来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从2009年1月1日起,再生资源使用和销售单位必须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最后,规定了销售再生资源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
十二、二零零九年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2009年1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污染减排目标: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9%和8%;全国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一千万吨,新增燃煤电厂脱硫装机容量五千万千瓦以上。
2009年1月23日,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
2009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加快推进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
2009年2月3日,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8号)。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旨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本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今后可以视实际需要,通过增补或调整《目录》,逐步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指出: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2009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通知要求:一是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三是合理调整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措施减轻企业电费负担,四是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届时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主要内容: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交给国家的HFC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09年4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发布《关于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989号),定于2009年6月14至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联合举办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2009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决定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将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一方面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财政部制定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14号),对能效等级为1级或2级房间空调器按制冷量分四档给予补助,其中1.5匹每台分别补助550元、350元,并设定了推广上限价格,使高效节能空调符合经济适用原则,让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
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意见明确表示,要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据《意见》,国家将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等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机制建设。
2009年5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财政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是促进消费、增加投资、稳定出口一个重要的结合点,也是调整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一个现实的切入点。这方面发展的潜力很大,应当重点给予扶持,力求取得突破,努力实现产业化、规模化。据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全国财政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透露,当前财政支持新能源发展和节能减排将重点抓好十项工作:一是大力支持风电规模化发展,在做好风能资源评价和规划基础上,启动大型风电基地开发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风电产业体系;二是实施“金太阳”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启动国内光伏发电市场;三是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北京、上海等13个城市在公交、出租等领域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四是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五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电力、钢铁等13个行业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六是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扩大奖励范围,积极推动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七是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促进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探索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八是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间接补贴消费者方式,扩大节能环保产品使用和消费;九是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十是支持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重点是建立完善能效标准标识制度,节能统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009年6月5日,温家宝主持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虽然节能减排取得重要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相当艰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一)严控“两高”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控制“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继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产能600万吨、水泥产能50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二)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和重点领域。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投入力度,引导社会投资。2009年,形成工程节能能力75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继续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完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继续推动“限塑”、秸秆综合利用,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四)加快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推广节能灯1.2亿只。(五)深化改革,完善政策。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继续组织制订、修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六)加强节能减排监管,强化目标责任制。将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七)加强能力建设。加快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强化科技支撑。(八)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合作。
另外,2009年,我国正加快出台能源计量法规标准促进节能减排。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要求,抓紧出台《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能源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律法规基础。同时,深入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受检率和检定合格率,在全面推动冶金、有色、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推动煤炭、纺织、建材、造纸等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相关标准的出台。积极开展节能降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技术机构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以及对重点耗能设备、重要耗能生产工艺、重点耗能产品的能效测试工作,帮助企业制订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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