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日期:2012-12-13 9:44:04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财 政 部         

环发[2012]130号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4746号-1

电子邮箱:ccia00@126.com 电 话:(010)84885707 ,8488583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 4 区 16 号楼5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