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企业〔2012〕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2〕427号),经评审和公示,我们确定了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京市石景山区产业促进中心、天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河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208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级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我部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测评。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附件: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