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1]31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
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
“十一五”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推动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在理论上、实践上、政策扶持和制度创新上都取得了重要突破,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五年来,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开拓创新,涌现出一批循环经济的典型单位。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我委拟对“十一五”期间发展循环经济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两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或园区(含再制造试点单位);
(二)首批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
(三)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确认的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或园区。
二、推荐条件
遵守《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循环经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社会公众形象良好,可为同类型单位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益借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在同行业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推荐。请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推荐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推荐表(见附件2),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个省级单位推荐的总数不超过三家,推荐范围中每类不超过一家,并请按推荐顺序排列。
(二)组织评审。我委(环资司)首先对各省推荐的候选单位的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产生“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初选名单。
(三)社会公示。我委将评审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
(四)公开表彰。本次表彰活动拟在全国循环经济大会上举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涉及面广,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面向基层,广泛深入地挖掘本地循环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
(二)严格标准。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对推荐材料认真调查核实,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做到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
(三)严肃纪律。对于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且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各地不得以委托评审或其他方式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联 系 人: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循环经济发展处
联系电话:(010)68505640(兼传真),68505572
附件:一、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二、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 先进单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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