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十二五”开局之年,尽管各地政府都说环保非常重要、要下大力气淘汰落后产能,但目前看来雷声大雨点小,淘汰效果并不明显。经济发展的冲动还是一如既往地强烈,很多地方过高的增长目标拉动了大量的投资。我觉得各地对于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还缺乏具体的途径和措施。很多地方“十二五”开局还是在抢速度,一抢速度就是大投资、上项目、扩产,或者是土地和矿产的高度开发。这样的状态就会造成高耗能产业又被快速拉动。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副院长白颐: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部分行业的落后产能仍占较大比重。主要是20世纪后期,为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采用当时国产化技术,建成了一批规模较小的企业,至今仍在维持生产,主要集中在化肥、氯碱、炼油、甲醇以及农药等传统化工行业。比如,我国仍有数百家企业采用落后的固定床气化工艺的小合成氨装置、小尿素装置、小磷肥装置、小联碱装置等;21世纪初期集中投产的大批小电石装置以及小炼油装置也还在运行;众多小甲醇装置由于技术落后、原料煤不能本地化等原因,生产成本高,竞争力较差;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现有500多家,前10家农药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比例仅22%。落后产能资源消耗高,“三废”治理措施不到位,是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平均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淘汰落后产能也将是我国石化工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我认为“十二五”期间要坚持“总量控制、内部优化、淘汰落后”同步推进。在控制产能过快增长的同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竞争力。新增产能要严格执行各行业制定的准入条件,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格控制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限制新建小炼油、小烧碱、小化肥、小甲醇;鼓励产能过剩产品向下游延伸发展,为传统化工企业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已有产能要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要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合理的产能退出补偿机制。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在目前我国面临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紧迫任务,并且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经历的时间会很长、代价会巨大。因此,淘汰落后产能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有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完善政策约束、激励和监督检查措施,形成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发挥各项政策综合效力。
在完善政策约束机制方面,主要应从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投资、土地、金融、价格、税收、工商等方面禁止落后产能进入,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比如,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在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方面,首先是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应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其次,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再次,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方面,各地区应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信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将被通报,限期整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将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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