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1]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工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以验证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项目。
2012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应用示范项目。围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的减排,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铬盐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中提出的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推广示范项目支持铅锌冶炼、聚氯乙烯、铬盐、皮革等4个涉重金属行业重大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氧气底吹-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铅冶炼技术、铅锌冶炼废水分质回用集成技术,低汞触媒技术、高效汞回收技术,无钙焙烧技术、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技术,高吸收铬鞣及铬鞣废液资源化利用等7项清洁生产技术推广。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对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二)为加快共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推广,将继续从成熟、先进、适用且具有行业应用前景的清洁生产技术中,选择知识产权清晰、示范效果明显、环境效益突出、推广前景明确的技术,探索采取国家买断的方式,无偿提供企业使用。
(三)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否则,对任何其他转让推广应用方式取得的收益,国家保留按支持额度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力;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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