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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十项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日期:2010-7-28 14:01:47

福建省十项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近日从闽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省情汇报会上了解到,下一阶段,福建省将实施十项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年耗能3000吨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防止高耗能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今年,要继续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0万吨、水泥336.4万吨、制革140万标张、印染1.4亿米、化纤4万吨、小火电14.2万千瓦、小煤矿68万吨。

  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认真实施今年全省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各类项目,重点抓好节能重点工程项目200项,确保形成节能量100万吨标准煤。采取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的办法,对年可形成1000吨标准煤以上节能能力的项目按每吨150元标准奖励。

  抓好重点领域节能。进一步强化工业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等行业节能。继续推进建筑、交通、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与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今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要比去年降低5%。

  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重点企业节能监测、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工作。深入开展行业性能效对标达标活动,率先在水泥、合成氨、炼钢等行业开展全行业对标。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编制发布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今年计划推广高效照明产品800万只,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支持实施100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开展省控200家重点用能企业主要能源品种的消费计量数据在线同步监控和采集。加大节能发电调度力度,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大容量、高效燃煤脱硫机组发电,限制未脱硫、能耗高的低效机组发电。

  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力度。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规与标准。加快出台《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开展30种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

  做好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工作。建立节能形势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6月底前制定预警调控方案,开展节能目标年度中期评估,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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