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福建省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福建省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日期:2010-6-9 9:31:48

福建省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省物价局、经贸委和福州电监办等联合部署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取消氯碱、电石、农药、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从6月1日起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我省执行差别电价的钢铁、铁合金等限制类企业生产用电和水泥企业,2010年底前未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从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对我省执行差别电价的钢铁、铁合金等淘汰类企业生产用电和水泥企业,2010年底前未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从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此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来源:海峡都市报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4746号-1

电子邮箱:ccia00@126.com 电 话:(010)84885707 ,8488583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 4 区 16 号楼5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