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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日期:2010-6-4 7:35:07

新疆出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l0]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机构建立、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呆用量化办法,设置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落实等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照《通知》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商各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称协调小组)审议后确定,满分为60分,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机构建立、机制建立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完成实施,奖励加5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具体为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85—100分)、基本完成(60—84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将本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于当年2月底前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经商各地确定各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审议后下达执行。

     (二)每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能源局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部门对该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

    (四)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积极主动超额完成和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淘汰产能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六)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要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或授权相关管理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七)对在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讨论稿).doc

 

来源:新疆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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