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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知易行难

日期:2010-3-9 9:11:27
环境污染责任险:知易行难

     我国当前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这些事故威胁的人群有时达到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之众。受损的环境资源、财产更是难以计数。虽然这些事件的责任人有些被处理,但他们却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事情一拖往往就是数年、数十年。

  面对这样的现实,运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防范环境风险,建立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紧迫。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此后各地大胆实践,尝试用不同方法、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湖南省率先推出了保险产品,确定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为目标客户。接着,江苏、云南、辽宁等省先后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

  但两年来,这个被称为绿色保险的新型险种却推进得并不顺利。

  推广遭冷遇 叫好不叫座
  
  今年河北省也准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第一步是初步建立重点行业的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目标是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为推行绿色保险奠定技术政策基础。

  河北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的思路很清晰:“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分散风险,改变过去企业污染全社会埋单的局面,是环保部门的重要管理手段。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利于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但一开始,这个叫好的绿色保险在河北的推行情况就不太乐观。

  “我们公司从2007年底正式推出两款污染责任险。近两年时间,全国仅有几家企业投保,而且没有一家是河北企业。”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透露。

  “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但这一被各方均看好的新险种,在实践推广中却遭冷遇。”河北环保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小江遗憾地说。他也透露,目前在河北省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企业,但是却没有一家企业投保。

  在基层工作多年的一位河北“老环保”说:“其实,2009年5月通过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就提出了积极推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投保积极性普遍不高的原因是一些企业认为发生污染事故后,赔偿、罚款一样也少不了,再买保险显得多余。”

  据了解,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早、力度较大的云南昆明,其推行效果也是不尽如人意。截至今年1月底,已投保的企业仅有31家,占应投保主要排污企业总数的7.8%。大多数企业都还在观望,在早买和晚买、买多买少之间徘徊。

  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是昆明工业最集中的安宁市第一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民营企业。公司董事长助理杨利荣说:“买这个保险产品完全是自愿行为,它跟买汽车保险一样,是件好事情。”据杨利荣介绍,企业正在逐步发展壮大,作为积极准备上市的企业,公司尽量规范各方面的工作。尽管厂里环保设施很先进,但还是花6万多元购买了200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但这样积极投保的企业并不多。据云南保监局提供的材料,自2009年10月21日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云南分公司官渡支公司正式签署全市第一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以来,截至今年1月底,与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的企业只有31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状况不容乐观,似乎也在意料之中。早在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初,国家环保部的有关官员即分析道:“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

  法律不健全 强推也作难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件新事物,各地并没有多少成熟可循的经验,各保险公司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据云南保监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为顺利开展业务,各保险公司相继使出了多个招数。虽已迈出第一步,但要真正打开局面却绝非易事。由于准备不足,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了难题。最关键的是,应投保企业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不放心。

  “保险公司对推出的新险种明显准备不足,将来极有可能在区分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范围上出现问题。”杨利荣如是说。

  一位化工企业负责人坦率地说,化工企业在环保舆论方面是弱势群体。周边村民动不动就上门索赔,企业想找个评理的地方也找不到,无奈只好花钱了事。所以,他早就希望有这样一个险种,出了事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但他对现在的保险机构也不放心,收钱的时候痛快,企业真遇到了麻烦又推三推四。他觉得现在的法律只有管企业的,没有管保险公司的。

  业内人士分析,企业不愿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有关。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污染的企业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这就造成企业缺少参保动力。同时,由于此种保险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会比较大,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也较大,一般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造成目前市场上这种保险产品比较少。

  “产品供给和市场需求脱轨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重要原因。”太平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副总经理薛宝华说。他建议,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制环境不太健全的条件下,可借鉴日本的做法,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染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政府提出行政建议,内容可包括环境风险转嫁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务担保要求、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准备金等内容。行政建议应具有法律效力,纳入环境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需要政府在税收等方面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薛宝华说。
    
 
 评估方介入 处理才公正
    
  在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似乎在互相“谦让”。

  昆明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张永军认为,重要的是企业先投保,一旦出了事故,机制如何启动、赔偿如何进行,总会逐渐探索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果没有探索创新的勇气,长期驻足观望,一旦出了事故,企业有可能得不偿失。

  而一家企业老总却认为,应该是保险公司先完善自己的险种,把各个环节都搞清楚,这样企业才能放心。

  在这种“僵持”下,有没有第三方介入,打破这种“僵局”呢?

  有——事故评估机构。

  为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王小江建议,地方政府应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法规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战略、流程及具体管理规定的建立,保险产品的招投标管理,以及市场推广、赔付的监督和检查等。特别是应该制定专业评估机制。

  王小江介绍说,环境意外事故具有损失范围大、技术要求高、涉及群体多等特点,损失一旦发生,就涉及大范围的证据锁定与采集、技术鉴定、提供主体认定等。现在看来,现行的评估机制肯定不能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要。因此,现在还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必须在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套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评估机制的管理规定。这套规定实际上是在为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保驾护航。有了这套评估机构,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都有聘请评估机构的权利,为所身处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现场查勘、损失鉴定及损失的评估。

  同时,王小江建议,在收取的保费中,抽取10%作为保险评估保证金,以确保评估机构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保证评估公平、公正。评估报告出炉后,如果任何一方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最后结果以复核为准。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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