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不能手软
近年来,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越来越多的“化工重镇”因环境污染进入了社会积怨的暴发期。而与此同时,西部和其他一些欠发达地区却还在为引进污染项目不断地降低门槛,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更是流于形式。
当前,仍有不少人认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是两难的选择,发展经济必然导致环境污染,注重环保则必然以牺牲经济发展速度为代价。于是,虽然各地纷纷签订了环保责任书,但在片面政绩观的引导下,仍以“发展是第一要务”为理由,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项目甚至不做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就上马,污水、废气、废渣随意排放。
到底什么原因导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责任制为什么没有形成应有的执行力呢?
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企业经营者有法不依,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执法不严。而后者恰恰是前者泛滥的根源所在。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为了政绩不惜一切代价引进重污染项目,对一些污染大户大开绿灯,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环保部门无法有效行使其法定的监督和处罚职能。“一把手”如此,其结果自然是“上行下效”,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就会流于形式,签订再多的责任书也无济于事。
要实现环保责任目标,地方党政“一把手”重视和支持环保工作是前提、是基础、是保障。只有“一把手”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保护环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才能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好落实,环保等责任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的环保责任机制,才能确保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强化并落实地方党政“一把手”、环保职能部门、有关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完不成责任目标,应严格落实引咎辞职的问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与环保的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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