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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9-9-3 9:02:41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214号
关于申报2009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提高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09年度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根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及2007-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安排情况,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范围是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市设区的监测站。建设原则是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基本达标。申报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和在岗人员必须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的设备能够按规定摆放、充分使用(实验室在350平方米以上)。

  国家优先支持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优先支持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东部省份每省限报12个、中部和西部省份每省限报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新疆建设兵团限报8个,计划单列市限报2个。

  (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13城市)和省级监测站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殊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所报省站和市监测站必须满足人员编制要求,具备一定的监测经验和素质,并保证有合格和足够的实验室;已经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地109项水质监测能力的监测站不得再申报。

  (三)边境河流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在国界河流、入境河流和出境河流新建水质自动站,对边境地区的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对边境地区的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能力进行补充建设。有边境河流的省份应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并视配套资金、配套建设条件、运行条件等可行性进行申报,提供配套条件说明和承诺,提供资金承诺函;要参照目前现状和正在执行的项目严格审查,严禁重复申报和建设。

  (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辽河流域和黄河中上游流域地级市、县二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个别环境保护敏感或重点区域的市、县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国家没有支持过的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申报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统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由全国统一布局和实施的建设项目由中央级单位直接编报项目建设方案。

  (一)建设方案

  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其中,建设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方案技术指南》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

  (二)申报材料

  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

  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总体建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

  《建设方案技术指南》、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项目要求

  2009年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为基本依据,超出申报要求的项目视同无效;必须如实申报项目单位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项目纸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规划与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邮寄地址和联系人

  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规划与财务司投资处

  邮编:100035

  电子邮箱: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杜会杰、王圻

  联系电话:(010)66556142、6128

  

资金承诺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确保     项目顺利建成,我省(区、市)承诺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套项目建设地方投入资金并及时到位。

  

         财政厅(局)

  

  

   项目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环境监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及时建成和有效运行,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现承诺如下

  1、认真组织据实上报本省(区、市)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认真组织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方案,按申报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2、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投入资金,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等材料时一并出具资金承诺函,保证地方投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3、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项目预算目标。

  4、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所需的相关运行费用,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等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

  

                  环境保护局(厅)              财政厅(局)

  

  

  

  附件:1.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2.全国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特定项目(有机物和特定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3.国界河流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4.2009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减排项目 申报 通知

抄送: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转载: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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