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环保局出台实施“限批”具体办法
为规范“限批”工作,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泰安市环保局结合本市实际,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实施“限批”工作办法(试行)》,专门就企业、园区、流域和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解“限”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科室职责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未完成、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已建项目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远远超过试运行时限且未按规定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年内企业擅自修改在线设备参数等行为3次及以上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第三方运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等6种情况的企业,暂停审批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区域内未批先建项目达到2%以上等4种情况的园区实行园区限批;对大汶河、光府河流域及其它流域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年度改善目标的,分别实行河流两侧5公里及2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项目的限批;对河流断面连续两个月水质明显恶化、整改措施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等7种情况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区域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办法还规范了限批及解“限”的具体操作程序。实施限批由职能科室或局直属单位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达“限批”事先告知书、被“限批”单位或区域书面申辩,最后,由局长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适情作出“限批”决定。被“限批”单位或区域经整改并提出解“限”申请后,市环保局职能科室或局直属单位组织检查、验收,由局长办公会或局法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解“限”。限批和解“限”的实施情况,还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市环保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转载: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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