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推进清洁生产成效显著
2008年,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紧紧围绕节能减排大局,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工作,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启动清洁生产企业对标建设活动,完善清洁生产服务体系,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全省组织通过了107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山东省107家企业共实施清洁生产项目454个,完成清洁生产投资9.68亿元,产生直接经济效益7.08亿元。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年可削减COD排放3.02万吨,削减氨氮排放168.54吨,削减SO2排放9.18万吨,削减废水排放719.04万吨,削减固体废弃物25.23万吨;年节约新鲜水使用29.55万吨,节电53.28亿千瓦时,节约原煤34.94万吨,节约蒸汽52.56万吨,节约燃料油1501吨。节能、降耗、减污成效显著,为山东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了重要贡献。
今后一段时期山东省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工作:
一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确定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等110家企业为2009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
二是加快清洁生产企业建设。督导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对标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对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行业先进水平开展对标建设。
三是加大清洁生产项目支持力度。继续发挥国债项目补助、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大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对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是全面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充实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和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和审核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引进省外的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共同参与山东省清洁生产工作。
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在全社会推广清洁生产理念,营造清洁发展氛围。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
六是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地经贸委、节能办的组织协调职能,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作用,共同做好清洁生产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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