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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始执行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日期:2008-6-16 13:38:28

山东省开始执行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获悉,自2008年6月10日抄见电量起,我省开始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峰谷时段和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并将试行尖峰电价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峰谷价差水平及沿海省市大都出台尖峰电价的做法,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当扩大峰谷用电差价,制定出台尖峰电价政策,引导、安排电力用户错峰、避峰用电。6月6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公布了我省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一是调整了峰谷时段。高峰时段为8:30—11:30和18: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段为平段。二是调整了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将现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下浮动50%调整为上下浮动60%。三是试行了尖峰电价政策。将高峰时段中的10:30—11:30和19:00—21:00划分为尖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70%。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不实行峰谷电价,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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