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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采取四项措施促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日期:2008-12-19 9:08:25

内蒙古采取四项措施促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按照《2008年环境保护重点案件后督察工作方案》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四项措施促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收到明显效果。

一是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环境监察部门联动,对梳理出的151件后督察案件逐级进行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利用新闻媒体跟踪报道,营造公众监督氛围等措施,深入开展对后督察案件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重点案件督办工作。截至目前已办结121件,其余30件正在整改之中。

二是以促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检查。自治区和盟市专项行动检查组对全区已投入运营的3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整体运行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21家污水处理厂提出了综合整治和限期整改要求;对全区在建和拟建的5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加快建设进度或尽快开工建设,保证按期投运的要求。对全区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7座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通过专项检查,提高了污水处理厂运行率,有效减少COD排放量,促进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和拟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是以加大重点空气污染源监管为重点,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5个重点防治区域内的电力、造纸、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空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对重点控制区内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未按期安装脱硫装置的7家电厂8台燃煤发电机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历年群众反映强烈或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采取了限产限排和关停等措施。

四是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专项整治重点流域污染企业(项目)。对内蒙古黄河、海河、辽河及松花江流域内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了检查,重点是排放氨氮、磷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投入运行或者环保设施运行不达标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加大排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目录》中,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企业,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停;对长期超标排污的或超标排入城镇下水管网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截至目前,全区列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163个项目中,已建成47个,在建60个,筹建中56个。(其中黄河流域86个,已建成30个,在建25个,筹建中31个;海河流域16个,已建成2个,在建7个,筹建中7个;辽河流域41个,已建成11个,正在建设的12个筹建中18个;松花江流域20个,已建成4个,在建14个,筹建中2个)。根据各流域监控断面的2008年上半年监测报告显示,黄河干流水质达标率为77.8%,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1.1个百分点,10条支流水质达标率为30.8%,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5.4个百分点;松花江流域内蒙古段干流(嫩江)的水质为Ⅱ类优,11条支流水质达标率为100%。海河流域内蒙古段滦河入境水质为Ⅳ类,出境水质为Ⅲ类,水质有了明显的改善。辽河流域内蒙古段大部分时间处于断流状态,通过对有水段的监测,辽河干、支流水质为轻度污染,与上年相比无明显的变化。

 

转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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