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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电视大赛的函

日期:2008-11-27 9:04:28

 

发改办环资[2008]2542号


 

关于举办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电视大赛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人大环资委(相关委员会)、环保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普及和宣传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动员全民进一步提高认识,营造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各方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环资委、环境保护部定于2008年11月—12月举办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电视大赛活动。
    该活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的中国经济导报社设立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电视大赛组委会,具体工作由组委会承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  法律  宣传  函

 

转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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