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半月改革动态(2008年9月1—15日)

半月改革动态(2008年9月1—15日)

日期:2008-10-6 9:39:40

半月改革动态

(2008年9月1—15日)

  一、金融体制改革

  经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近日,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并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缴纳基数、缴纳范围和比例,以及投资渠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保险法》和《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或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用以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办法》规定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新《办法》有四个特点:一是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完善基金管理体制。二是调整基金缴纳基数,突出保护保单持有人原则。三是调整基金缴纳范围和比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四是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兼顾安全与收益。《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公司化管理,规范了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为保险保障基金切实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消费者信心,完善保险监管风险防范五道防线,发挥风险屏障作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二、国有经济改革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9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分七章,共四十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办法指出,央企资产损失金额认定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办法明确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序推进反垄断各项工作。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还规定了委员会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中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个部门要依法履行反垄断执法的职责。

  商务部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9月12日,商务部下发通知,将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自12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知同时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质检总局出台十五条服务企业措施。近日,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的若干措施》,按照“履行职责,服务先行”的原则,承诺了十五条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对所有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企业,必须坚持做到“履行职责,服务先行”,在进入正常审查程序之前,有关质检机构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免费的先行服务,作为审查的前置条件;为企业免费提供生产许可证咨询服务,培训企业所需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继续执行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减免政策;减少出口商品抽查检测频次,对于一类工业品出口企业减少型式试验频次,对其中符合要求的企业认可其出具的检测报告;逐步推进在用特种设备基于风险的检验方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检验方案,合理确定检验周期,减少企业的运行管理成本等等。

  四、构建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保障

  《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日,《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确立了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强化经济措施。

  五、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试点)

  国务院批复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9月10日,国务院于印发了《关于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84号),原则同意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批复》指出,推进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要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要以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机制为重点,配套推进财税金融、对内对外开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创新。《批复》要求湖北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在武汉城市圈开展有关改革;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关的改革,要优先放在武汉城市圈等试验区先行先试。《批复》还要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改革试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督促检查评估,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浙政函[2008]102号),原则同意《杭州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嘉兴市、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温州市、台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六、地方改革

  浙江省启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近日,浙江省正式启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2008-2012)》,将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行动计划》明确,通过5年努力,建立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配置公平、发展均衡的社会事业体系,布局合理、城乡共享的公用设施体系。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要求到2012年,实现社会保障、社会事业、公用设施等三大方面的14项基本目标,在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的同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

转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4746号-1

电子邮箱:ccia00@126.com 电 话:(010)84885707 ,8488583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 4 区 16 号楼501室